保险申请超时丢了索赔权
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应在法定期限之内行使请求权,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后再来起诉,往往难获法院支持。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超过诉讼时效案件,开庭后原告无奈申请撤回对保险公司的起诉。
2010年12月2日,县城社区居民沈琳以家庭自用小型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12月3日0时至2011年12月2日24时止,并交纳了保险费用。2011年4月27日,郑宝驾驶沈琳车辆行驶在五蚌公路上,因避让摩托车,撞到路边树上后导致车辆燃毁。事故发生后,沈琳立即向交警部门报了案。因该起事故是单方面事故,交警部门没有对该起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只是出具了一份证明。前不久,沈琳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保险公司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迫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保险责任,赔偿车辆损失款938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在庭上承认确实发生了事故,但辩称该事故是2011年4月27日发生的,而沈琳直到2014年5月才起诉,保险公司没有收到沈琳向保险公司主张车损的任何材料,案件明显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沈琳确实举不出证据,能够证明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内,其曾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主张过自己的权利。庭审结束后,沈琳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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