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被撞身亡 获赔不足雇主补
一名村妇被企业雇佣临时打扫周边环境,工作中不想被一辆摩托车撞击死亡,车手赔偿11万元后,家人又将雇主告上五河县法庭,要求赔偿20余万元,法院会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吗?
五河县工业园区某企业院内环境卫生打扫工作,由村民老孙等人负责打扫,企业每人每月发放500元工资。 2013年3月份,为迎接合作伙伴的参观考查,经理让老孙找临时工,负责打扫老孙等人所打扫区域之外的院外路面。临时工每天报酬为50元,由企业将临时工的报酬打入老孙账户,由他发给临时工。 40多岁的李侠被老孙找去清扫路面,去年3月6日,李侠在路边倒垃圾时,被赵浪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3月15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李侠家人与赵浪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各项损失111235元。
随后李侠家人又找到企业商讨赔偿之事,企业认为,人是老孙找的,工资也是老孙发的,李侠与企业没有雇佣等任何法律关系;再说车手已经赔偿,赔偿之事更与企业无关。李侠家人不服,将企业和老孙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企业通过老孙找到李侠,将李侠分配到属于其管理的路面打扫卫生,并发放相应的报酬,企业与李侠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由于李侠所受伤害是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李侠家人在提起本次诉讼之前已通过调解从肇事方赵浪处获取赔偿款111235元,但是第三人未能足额赔偿,依据法律规定,李侠家人有权利选择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扣除从赵浪处获取的赔偿款。
日前,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企业赔偿李侠家人各项损失共计114394元(225629元-11123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李侠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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