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发工资的借款 建筑公司归还
由于投资方给付不及时,建筑项目经理借款10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和买原材料。工程完工后,借款应由项目经理还,还是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一起还呢?
近日,五河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应由建筑公司偿还。
2010年12月29日,合肥一家建筑公司获得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五河县某乡镇丰业园一、二期工程,施工由项目经理王志具体负责。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资金短缺,工程即将被迫停工,王志找到当地商人朱有利,希望借款用于工程施工和给工人发工资,并在借条上言明月利率50‰。 2011年6月、7月及10月,朱有利分别借给王志50000元、40000元、10000元,合计100000元。工程完工后,朱有利多次催要借款本息,始终一分未得,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项目经理王志和建筑公司两被告及时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审理中,王志认可朱有利所述事实,称是由于投资方工程款未能及时给付,导致借款没有偿还;所借款项全部用于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并非个人使用,且投资方所欠工程款也由建筑公司结算,所以,该借款应由公司承担偿付。而建筑公司没提供证据,但辩称,王志以公司的名义与投资方签订的建筑公司施工合同是事实,但朱有利不能证明所借款项是用于丰业园一、二期项目工程建筑施工与工人工资,与公司无关,请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王志作为工程施工负责人,借款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合肥建筑公司承担;借款有利息约定,但双方所约定50‰月利率,明显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对超出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合肥建筑公司付给朱有利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
·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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