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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承诺付款 法院判兑现

安徽法制报 2014-01-10 21:36 大字

为达离婚目的,男方信誓旦旦承诺3年给女方20万元,每年给7万,却不兑现。日前,女方持离婚协议书将男方告上法院,那么协议书的承诺算不算数?

五河县武桥镇30多岁妇女申其在诉状中称:她和张某原为夫妻关系。 2011年10月,双方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当时的家庭情况,两人对子女抚养和双方的权利作出安排,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张某用3年(时间)分期给付申某20万元,每年付清7万元。但如今快两年了,张某分文未付。申某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张某应该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张某缺席庭审,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申某所举证据系书证,经庭审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法院查明的事实是:2011年10月6日,张某、申某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项规定:张某三年分期付给申某贰拾万元整(人民币),每年付清(人民币柒万元整)。协议签订后,张某至今一分未给。

法院认为,申某、张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申某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申某人民币14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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