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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拿走五保户征地款 赔五河县一村民组长胜诉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3-09-17 11:12 大字

[摘要]五河县一村民组长胜诉

五保户承包地被征用,有村民以补偿款应为集体所有的理由,将数万元从村民组长处拿走,和其他村民私分,应如何处理呢?一村民牵头瓜分五保户征地款

张良是五河县小圩镇一村民组长,在新农村建设中,小组土地被征用,各户征地补偿款由各村民领回,其中五保户老朱2亩承包地应得补偿款38080元,当时他住在镇敬老院,村里便将补偿款暂时存入组长张良账户。

村民张奇认为五保户的补偿款应属组集体所有,不该由组长保管,多次吵闹要求将该款领取由自己处分。在张奇出具领条并明确写明“该笔款项与张良无关,一切后果由张奇承担和赔偿”情况下,张良将该款交给张奇。而张奇就在组长家里,将此款和本组其他村民一块分了,唯独张良没有要,张奇也没给。法庭判组长返还五保户征地款

住在养老院的五保户老朱从亲友处得知情况,请侄子为代理人,将组长张良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官促成原、被告达成协议:张良当庭支付6000元,剩余款项分两次在2013年3月底付清。

张良咨询了律师,得知可以另行起诉维权,就多方筹钱,按协议付清了五保户老朱的补偿款。然后,他要求张奇赔偿自己的损失,未得到响应。随后,他向法院起诉张奇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张奇辩称,他从原告、组长手中拿到该款后就分给村民小组的成员。土地系集体所有,对集体的补偿款如何分配是村民自治的范畴,应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被告本人并没有获得该笔款,故不应予以返还。组长赔钱后起诉拿钱村民胜诉

法院通过庭审举证和质证,基本认定了原告所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无证据证明五保户无权领取土地补偿款,该笔土地补偿款仍应属于老朱所有。虽然征地款已经被分配给村民小组成员,但被告在领款时明确表示“该笔款项与张良无关,一切后果由张奇承担和赔偿。”故该笔款项应由被告张奇承担返还责任。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和行为。被告取得该款无合法依据,应返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奇返还38080元土地补偿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奇返还原告张良3808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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