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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要拆个人该如何主张权益?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4-01-07 10:58 大字

单位的集资房,个人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如果政府拆迁,个人对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不满意时,该怎么办呢?五河县城关镇的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张先生是五河县粮食局的退休职工,1998年时,五河县粮食局集资建房,他前后两次出资7万多元分得了一套住房并居住至今。但最近,他被告知,他现在所在的整个集资房小区共72户居民都将面临着拆迁。

“拆迁补偿的标准太低,我并不满意,不想拆。 ”张先生告诉记者,当地给的补偿方案达不到住在集资房里大多数住户的要求,所以很多人不同意拆迁。但让张先生稍显底气不足的是,集资房的产证问题。

原来,张先生所住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五河县粮食局,张先生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此外,据记者了解,由于当年集资建房时土地并未完全出让,集资房的土地仍为五河县粮食局所有。

那么,面对土地证、房产证都不是个人的集资房,张先生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呢?记者咨询了有关法律界人士。

“如果是单位集资房的话,张先生应该首先找到原来的单位,要求单位出面与拆迁部门协调赔偿事宜。当然,如果可能,张先生也可以到五河县粮食局要求进行房改,对单位产权进行分割,把单位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分割到其个人名下。 ”这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张先生可以补齐部分土地出让金,将房屋确权为个人所有。

这位人士同时表示,由于集资房的特殊性,加上张先生已经错过了房改的最佳时期,张先生也可联合其他集资房房主,集体提出诉求,要求政府组织拆迁听证会,表明自己的意见,让政府部门尽量将自己的房屋按照有证的私房对待。

近些年来,与集资房有关的纠纷不断出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集资房的土地证、房产证等并不齐全。与可以随意交易的商品房并不一样,集资房的交易行为存在很大风险。这位法律人士提醒,有意进城购买二手房的农民朋友应当尽量避免购买集资房、回迁房等证照不齐的房屋,不然将来很可能会面临维权难的局面。

本报记者 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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