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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到银行卡冒领现金被判刑

百色早报 2014-08-02 00:31 大字

 

本报隆林讯

 

 

一男子捡到他人银行卡没有上交或者联系失主,而是冒领卡内现金,结果换来有期徒刑。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岑慧(化名)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退缴赃款1190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岑宏(化名)。

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底的一天,岑慧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克长乡某屯捡得本屯人岑宏的钱包(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住房公积金卡、社保卡等物品),岑慧将银行卡、身份证留下后,将钱包及钱包内其他物品烧毁。2月7日,岑慧持岑宏的身份证、银行卡到某银行营业厅办理密码重置业务,并到该银行不同营业网点的ATM机分6次取出卡内现金11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缴所获赃款。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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