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逃匿
[摘要]被告人被判刑七个月
本报讯(杨晓晴 记者 周国庆)17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余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余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余某因经营不善,服装厂于2014年12月初倒闭,余某拖欠卢某等31名工人工资104784.8元。2015年1月12日、3月11日,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两次责令其限期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余某逃匿至浙江、福建等地,并采取不接听电话逃避支付工资,拖欠卢某等31人的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作为“太湖县爱欣服饰”的实际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拖欠31名职工工资共计104784.8元,并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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