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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欠薪逃匿判刑并处罚金

皖江晚报 2017-05-22 10:24 大字

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杨晓晴报道5月17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余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余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余某以其妻子王某的名义领取名为“太湖县爱欣服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服装加工,实际负责人为余某。因经营不善,服装厂于2014年12月初倒闭,余某拖欠卢某等31名工人工资104784.8元。2015年1月12日、3月11日,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两次依法向余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人工资,并依法送达。被告人余某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逃匿至浙江、福建等地,并采取不接听电话、关闭手机、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资,致使拖欠卢某等31名工人的工资得不到清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作为“太湖县爱欣服饰”的实际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拖欠31名职工工资共计104784.8元,并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个体经营,诚信为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必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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