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农民工工资吃“苦头”
[摘要]获刑一年 罚金1.7万
本报讯(江石平
记者
周国庆)包工头钱某拖欠十一名农民工工资,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宿松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7000元。
2月5日,宿松县法院受理了由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钱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宿松县法院受理的第一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月底,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承包商孙某将所承包的宿松商贸城的粉刷工程转包给被告人钱某,随即钱某联系了宿松和阜阳的多名农民工在其承包的工地上施工,2011年年底完成了该承包工程量的90%,钱某从孙某处领取了同比例的工程款(包含工人工资)共计84万元。钱某将该款用于个人开支及购买机器设备等,无法支付十几名农民工工资,便出具给被害人钱某某等十一名农民工欠条,共计人民币435306元。钱某回家过年后随即更换掉手机号码,一直外出打工。宿松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2年3月8日发出告知函督促钱某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月30日,向钱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一直未果。
2012年12月8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家人积极筹集资金,在宿松县法院的监督下已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款261309元,剩余未付工资款共计173997元。
在庭审中,被告人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提出其不是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十一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钱某家人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部分报酬,可酌情对被告人钱某从轻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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