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死亡赔偿款如何分配?
[摘要]父母为此对簿公堂
本报讯(彭旺鸿
记者
周国庆)一般情况下婚生子女不幸死亡,其死亡赔偿金基本是夫妻平均分配,但宿松县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离异双方为分割婚生女死亡赔偿款而产生的纠纷,处理结果不是将赔偿款在离异双方之间平均分配,这是为什么呢?
原告石某与被告张某2005年3月再婚后,于2006年4月生女小敏(化名)。因双方性格不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终审判决原、被告离婚,并根据父亲张某长年在外打工及母亲石某坚持要求抚养婚生女等实际情况,判令小敏由石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付抚养费300元。
离婚后,张某虽经宿松法院执行向石某给付抚养费,但仍将小敏放在爷爷奶奶身边读书。2012年10月,小敏横穿公路时,被机动车撞倒、碾压,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方赔偿小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精神抚慰金合计236000元,因原、被告对如何分配该款产生争议,该款存放于县交警大队。事故发生后,丧葬费7525元从赔偿款中支出。另查明,张某除与石某再婚生育小敏外,在再婚前已与他人生育子女,与石某离婚后,又另成立家庭,并生育子女。而石某唯一的孩子就是与张某生育的小敏,离婚后,没有再婚,没有固定收入,且患有疾病。
诉讼中,张某提出,给小敏的赔偿款除去丧葬费用外,应由原、被告均分。石某则认为,张某无视法律尊严,违背法院判决强行抚养小孩而又疏于管理和抚养,是婚生女身亡的直接原因,且张某已另成立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而石某没有再婚,生活困难且疾病缠身,因此张某应不分或少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均系基于死者死亡导致其亲属预期利益减少和精神上痛苦而对死者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在具体分配时主要看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的密切关系(如婚姻、血缘)和与死者的依赖程度(如经济上的依赖、精神上的寄托),同时也酌情考虑各赔偿权利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就此案而言,小敏死亡所得的赔偿款除去丧葬费用外,其余赔偿款228475元(236000元-7525元),应以石某和张某为赔偿权利人。考虑到石某是小敏的法定直接抚养人,小敏死亡后石某没有其他子女,以及原、被告双方的收入和生活状况,一审法院酌情判决石某享有155000元,张某享有73475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20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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