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要再次起诉离婚吗?
编辑同志:
我与陈某于1988年五一节举行婚礼,并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一女。1991年,我向县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法院也判决双方离婚,并就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作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后,在亲友的规劝下,考虑到无娘的孩子可怜,1992年2月我与陈某又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现在孩子都长大且已成家立业了,但陈某的恶劣本性不改,我不再想同他一起生活。请问,我还要再次起诉同他离婚吗?
读者
喻涓
喻涓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应按事实婚姻处理。从你所说的情况看,虽然法院于1991年判决你与陈某离婚,但你又于1992年初同陈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时间早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发布实施,也就是说你与陈某的再次共同生活的行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认定你们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因此,如果现在你不想与陈某共同生活的话,你还得再次按照相关程序、履行相关的手续,再次提出与陈某离婚要求。蔡绿山
作者单位:宿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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