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门造枪”,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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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锋
卢向波
本报讯
闲来无事,竟购买钢管等制枪器材,在家中先后非法制造火药枪10支,并将其中8支贩卖,非法获利900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支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12月15日晚,宿松县河塌派出所民警在河塌乡四利村后屋组抓获非法持有枪支的长铺镇荆安村村民吴某。经连夜突审,吴某交待枪是在同村赤脚医生王某处购买的。16日上午,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抓获,在其家中收缴两只已上膛的土铳猎枪,并查获大量钢管和切割机等制枪器材。2010年1月20日,王某被依法逮捕。
2010年6月10日,宿松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的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支,依法应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鉴于王某制枪并非出于其他犯罪目的或用于犯罪,且已全部查获;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缴非法所得的全部赃款;又已年过75岁,可对被告人王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宣判后,经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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