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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观法院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安庆晚报 2016-09-07 00:00 大字

 

8月28日,安庆晚报记者从大观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过程中,通过与公安机关合作,排除非法租赁关系,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凌志祥

 

胡文远

安庆晚报记者

 

付玉

“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是安庆某银行;被告是一家贸易公司,同时有若干自然人作担保。”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殷添向记者介绍,这家贸易公司以潜山县一处建筑面积为6000多平米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600万元。贷款由于没有按时偿还,原告安庆某银行起诉至大观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这家贸易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本金2600万元及利息,同时,原告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由于这家贸易公司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银行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首先对抵押物进行现场勘查,发现一家宾馆在此经营,经营者是一家公司。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出示一份租赁合同,表明自2013年5月开始,承租了被执行人的抵押物,租期为35年,年租金1万元,且其与被执行人也有债权债务关系,租金并未实际支付,而是用于抵偿债务。

执行法官殷添发现这份租赁合同租期过长、租金价格明显与市场行情不符。考虑到中间有抵债情况,可能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执行的行为,遂将案件交由安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进行调查。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该抵押物目前已知有4份租赁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签订于2014年8月,是在被执行人向银行抵押之后。依照法律规定,房产在抵押期间出租的,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而被执行人却将抵押物上的经营权、租赁权私自用于冲抵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个人债务,侵犯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大观区人民法院根据公安调查的事实,决定排除租赁关系,将抵押物进行清场和司法拍卖。

2016年8月23日,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现场停止了抵押物上的经营活动,并予以查封,宾馆经营者承诺在十五日之内将房产移交法院拍卖。这起案件得以妥善处理,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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