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上“横”行 行人也会变“刑”人本期 议题
[摘要]本期 议题
本报昨日报道,怀宁县何某横穿公路时,与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何某负主要责任,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追究刑责。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行人是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然而,近年来,行人违规(如横穿马路)也要追究刑责的呼声在日益高涨。
新安调查
八成投票者赞同追究刑责
安徽网、@新安晚报就此事发起投票,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投票者都认为,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人,也该追究刑责。
应该追究81.4%
声音1 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
@Asylum-Carlos说:违反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车祸的,应该(负)全责。这样的观点能代表很多人的看法。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遵守交通法规是全社会的事,传统的“弱势群体”也不能例外。@麦客海洋更是表示,这件事警醒的,不仅仅是行人:支持,还有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也该追究刑责)。
“希望这样的判例多一点,法律只保护守法者,而不是保护弱者,才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社会才有希望。”在@小薇s梦露看来,怀宁交警的做法,维护了法律公平。
声音2 还应该完善过街设施
@民间治堵人陈哲宏说:首先要问这段路有没有行人过街斑马线或者人行天桥?其次要问有斑马线有没有设红绿灯?第三要问如果没行人过街斑马线或人行天桥和红绿灯,这个事故的板子,是不是都该打到行人身上?不过,“如果行人过街设施都齐全,行人应负主要责任!”
@perfect祝福你也认为,事故的责任不该完全由行人承担:我也是一名司机,在行车的过程中我也遇到很多这样横穿马路的……(有时候)横穿马路者先穿越,同时有车正好通过,造成事故……我个人认为这事故应该(双方)一起承担(责任)。
声音3 汽车社会观念需成熟
@煜烁如风说:(相关部门)不(再)完全偏袒横穿马路的行人,但是法律法规明显滞后。@公孙大拿举例证明:曾有这样一条新闻,某女士把车停在小区车位内,一个骑三轮车的撞上去,重伤不治,但该女士还是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对此,@此心安处是吾乡2010回复说:这样的法律规定早就备受争议……有人说不合理,但也有人说汽车本身就增加了道路安全的不确定性……无论怎样,对待这种事的态度,一个尚不成熟的汽车社会应尽快达成共识。
说不清6.6%
该追究行人
刑责吗?
治安处罚即可6.0%
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6.0%
过街设施规划不合理50.0%
你认为横穿马路的原因是什么?
绕路太麻烦30.8%
从众心态
19.2%
可以构成50.0%
横穿马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罪名“过头”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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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怀宁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