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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撞死”摩托司机 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连续报道

新安晚报 2015-01-05 20:22 大字

[摘要]连续报道

本报讯  怀宁县何某横穿公路时,与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何某、程某受伤,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详见本报2014年9月17日《行人横穿公路“撞死”骑车人被刑拘》)。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昨日从怀宁县法院获悉,何某因违章穿越公路,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9月1日早晨,程某驾驶摩托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摩托车行至稼先路交口时,在人行道外行走的何某突然加速,穿越花坛和机动车道,与摩托车撞了个满怀,结果两人都受伤倒地,程某当时就无法言语。

事故发生后,程某立即被送往医院,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现场勘查,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怀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步行横穿机动车道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何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预付了赔偿费用160500元,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怀宁县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吴斐   本报记者 蒋六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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