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本报讯(吴传久
记者周国庆)缓刑期间又多次吸食毒品,虽然主动投案,但法院还是依法裁定,撤销对陈某刑罚中的缓刑部分,27日已生效。
陈某2012年8月,因犯强奸(未遂)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同月由潜山县司法局纳入社区矫正。
而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间,陈某通过手机联系贩毒人员,多次购***供自己吸食。
2014年6月9日,陈某主动到潜山县公安局举报涂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的线索,并交代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业经查证属实。2014年8月11日,潜山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拘留9日。同月14日,潜山县司法局向法院书面建议撤销对陈某的缓刑。
法院认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多次吸食毒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当撤销缓刑。遂依法裁定,撤销对陈某刑罚中的缓刑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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