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通肇事入刑意义非同小可
[摘要]行者
行人随意横穿公路“撞倒”摩托车,导致摩托车驾驶员被撞身亡。9月11日,怀宁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并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据悉,这是安庆市首例行人因交通肇事被刑拘的案例。(《安庆晚报》9月19日)
读罢新闻,一个声音在胸腔轰鸣:此案例判得好!既给肇事者以教训,也给他人以警醒。
常常面对交通事故,人们总是在惯性思维下认为行人是弱势一方,因此很多时候我们在处理违规交通肇事时,有意或无意当中总给弱者一方以不应有的同情与偏袒,即便行人有过失甚至过错,也因潜意识里将行人当作弱者而忽略或减轻其应负的责任。却不知越是这样地不分青红皂白,不分责任地偏袒,越是无益于道路交通状况的改变,往深刻里说,就是纵容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说白了这是一种遗憾,一种情理大于法的不正常的枉法行为。
纵观现实,中国式的马路情景剧让人常常无可奈何,欲说还休。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道、横跨跨栏、过马路不走斑马线任意穿行等,更有甚者马路上行走随心所欲,毫无章法,过马路也无视周围是否安全,总是想着他人给自己避让,却从不知晓主动遵守法规,也不尽守法义务。凡此种种,均是劣性难改。不除积习,就无马路安全可言。
马路要安全,就得有一定的秩序。而秩序来自哪里?来自对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与强制执行。对于法律法规,行人与司机没有例外,在遵守上当属一律平等。谁肇事就当裁判谁,没有特例,更没有法外开恩。在交通肇事事故中,只有肇事者,没有弱者。只要是肇事,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点不能有任何的含糊,更不能有丝毫的包庇偏袒的心理与行为。
行人肇事被领刑其本身意义不小,但要彻底根除某些由来已久的交通陋习我们仍在路上,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努力。往往一个正确的案例判决所起的心理暗示与警示作用比纯粹的口头说教要来得直接,也更有说服力。行人肇事入刑开了安庆市的先例,但愿这起案例能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也希望在营造良好的遵法守法的环境下,它是第一例,也是最后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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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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