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钱治病骗医补投案自首获轻处
本报讯(吴传久
记者
周国庆)因治病急需、生活所迫而实施了诈骗。6月10日,怀宁县人民法院对吴某作出一审判决: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吴某,1981年出生,2006年6月患尿毒症开始维持透析,2007年6月,其父亲捐出一只肾为其作了换肾手术,术后维持了三年,2010年因移植的肾失去功能而行摘除术后继续维持透析,每年透析费用约需10万元。
吴某病前在合肥工作且参加了职工医保,病后没有上班而失去了经济来源,其父母在怀宁县石镜乡横塘村从事农业生产,经济能力有限。长期的每两天一次的透析治疗造成其家庭一贫如洗、负债累累。为支付维持生命的治疗费用,2010年9月至2013年10月,吴某在合肥等地医院治疗期间,通过小广告找到制作假发票者,先后多次购买虚假的合肥市第五人民医院、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和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收据等票据,到怀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133373元。2013年10月16日,吴某主动到怀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购买伪造的医疗费票据,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1333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此案中吴某确因治病急需、生活所迫而实施诈骗行为且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如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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