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好处费”就没有好下场
[摘要]岳西一干部受贿162万元获刑7年
本报讯(吴传久
记者
周国庆)5月9日,怀宁县人民法院对岳西县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古井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筹委会原办公室主任陈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期间,陈某利用担任岳西县林业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和自然人在山林权流转、办理财政贴息贷款、申报林业项目、办理林权抵押登记、财政借款担保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2万元。陈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如实供述了除检察机关已掌握的60万元受贿事实以外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退出了全部赃款、羁押期间表现好、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法院认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牟取利益,明知受益人给予的好处费与自己为对方牟利的行为有着内在的因果联系而仍予以收受,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正当性与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结合陈某的受贿数额和悔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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