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琐事动拳脚赔了七万还获刑
本报讯(吴传久
记者
周国庆)家住单元房对门,双方本应和睦相处,偏偏有人因一点小事不冷静而对对方拳脚相向,最终不仅赔钱还受到了刑事处罚。6月13日,怀宁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
陶某与金某两家于同一单元房的三楼对门居住,因金某家经常将垃圾放在门口不及时处理而与陶某家产生矛盾。2013年8月6日傍晚,陶某之妻与金某在门口过道里相遇时又因此发生争执。陶某遂出门查看,发现其妻与金某在互相拉扯,即上前拉架。不料陶某拉架过程中亦冲动起来而与金某发生互殴。最终,51岁的陶某致33岁的金某右侧第4、5、6肋骨骨折。
金某随后向怀宁县公安局报案,在金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的损害后果后,该局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侦查,陶某于2014年1月16日自动投案。2014年3月底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金某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陶某向金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7万元。对刑事部分,法院认为: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陶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陶某赔偿金某全部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等情节,最终对陶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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