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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法院文书 骗取“干爸”8万

安庆晚报 2013-03-04 17:33 大字

 

本报讯(胡芳

 

毅杰

 

记者

 

周国庆)伪造法院印章和文书,虚构债权以获得受害人信任,骗取受害人现金8万余元。3月1日,被告人王某以诈骗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并被责令继续退赔诈骗所得赃款78800元。

被告人王某系枞阳县人,曾在安庆市一菜市场卖豆腐,期间与帮女儿卖菜的受害人白先生相识,两人相处较为融洽,王某对年逾70岁的白先生以“干爸”相称。2012年1月,被告人王某打电话给被害人白先生,虚构自己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与他人债务纠纷一事。之后不久,其来到受害人家中,将事先伪造好的盖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和“证明书”给受害人看。“公证书”内容为某债务人欠被告人王某借款本息共计97万余元,债务人逾期不还,王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证明书”内容为债务人将80万元现金、利息44000元由法院转存给白先生定期锁存一年,于2012年7月16日自动解锁。王某同时谎称自己购买了安庆市胡玉美的厂房老机械,急需资金找吊车将机械设备运走,向白先生借钱。接着又向白先生索要身份证,骗称到银行为白先生办卡,随后假装办卡回来将一张事先准备好的废银行卡交给受害人,称让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债务人的欠款97万余元转存到该卡,到当年7月16日银行自动解锁的时候,被害人想要多少,他就给被害人多少。

被告人王某采取上述方法取得受害人信任之后,截至2012年5月,多次骗得被害人白先生共计81800元。后受害人带着“公证书”和“证明书”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时才知被骗。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父亲代其退出赃款3000元,已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81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所骗对象系75周岁的老人,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其家人代为退赔赃款3000元,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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