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土地出租 镇政府渔利事发枞阳县陈瑶湖镇
[摘要]事发枞阳县陈瑶湖镇
枞阳县陈瑶湖镇麒凤村1000多亩土地,被当地政府占用后,流转给陈瑶湖水产公司,镇政府每年只支付一小部分流转费给麒凤村。流转村集体土地镇政府从中渔利,当地农民意见很大,多次向镇政府索地,可镇政府就是不愿放弃这块到手的“肥肉”。
6月19日,记者实地调查了此事。
村集体农田被政府强租
在村里,很多村民向记者反映。这片土地位于陈瑶湖湖畔,名为麒凤圩,距麒凤村5公里,面积约1500多亩。 1969年之前,此地块是低洼的河滩地,1969年至1970年,麒凤村村民围湖造田,用肩“挑”出了这片土地。农田造成后,村里将土地分给36个村民组(现为25个村民组)。第一轮土地发包时,各村民组按每人0.4亩的标准发包到户。
“1991年,陈湖区公所收了我们土地,挖成鱼塘搞养殖。 ”当地村民说:“区公所收土地,我们都不知道,只是让村干部在协议上签了字。 ”
“他们逼着我们签,不签不让回家。”原麒凤小村(1976年麒凤村分成麒凤、向东、棠梨三个小村,2005年又合并成一个大村)支书周如海说,区长找了他们两次,第一次,他们三个小村6个村干部(村支书、村主任)都不同意,第二次,区里把他们请到区公所,不签字不让回家,他们在区公所住了一晚,第二天不得已签了字。
“我们签了字后,村‘两委\’才开会说了一下此事,当时村民都不知道这件事,没有经过他们同意。 ”原向东村支书周义华告诉记者。
“村支书签字,不仅村民不知道,我们村民组长都不知道。 ”1991年初就担任村民组长的瞿周平说,这样的协议能有效吗?
区公所和麒凤村签订的协议上写明:甲方(陈湖区公所)给乙方(麒凤村)的补偿是,1992年至1996年每年补偿9万元。自1997年以后,每年补偿9.75万元。协议期限30年,至2021年底到期。
村民讨地遭镇政府拒绝
在村里采访时,众多村民都表示不同意政府占用他们的土地。 “这土地都是我们一肩一肩挑出来的。 ”
村民周美楚说:“当年,男女老少都去挑,老的70多岁,年轻的十几岁。我当时才16岁,每天起早摸黑挑土,土很烂,一脚下去,膝盖都看不见。冬冷夏热,整整干了三年多,很苦哎。 ”
村民周济民告诉记者:“原先人多地少,粮食年年不够吃,村里组织我们造田造成后,才吃饱了肚子。没想到政府把土地搞去了,包给私人公司,现在每年能收到租金50万元左右。公司再倒手流转给他人,二方都从中赚流转费。 ”
村民反映,被强占的土地大部分没有用于养殖,现在大都改种水稻了。
2007年,当地村民向陈瑶湖镇政府(撤区并乡后陈瑶湖镇政府继承了这份协议)申请归还土地,遭到拒绝。
在陈瑶湖镇政府,副镇长汪书兵(包村干部)解释,这片土地是麒凤村村集体土地,以前由村民耕种,1991年,县政府要求区里发展养殖业,在这一背景下,区公所和三个小村签订了协议。这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他们遵守协议约定,到2021年就归还土地。
流转土地镇政府从中渔利
对三位原村干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下,所签署的流转土地合同,当年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吗?记者查阅了1988年6月1日起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中第11条、12条明确规定,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由此可见,1991年原三个村村干签署流转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007年,麒凤村22个村民组将镇政府、村委会起诉到枞阳县法院,法院没有判决镇政府归还土地,只判决镇政府追加5万元流转费,共计每年支付17万元。
法院审判的理由是,根据《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对此审理结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高飞认为,法院依据的这一司法解释是1999年施行的,该法不适用施行前的法律行为。
当地村民说,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这片土地并不是村委会对外发包的,而是政府对外发包,政府不是法定发包方,是没有权利代替发包方对外发包的。再说,镇政府在这片土地上没有任何投入,每年50万元的流转费凭什么镇政府拿走大头?这笔钱花到哪去了?
作为土地发包方的麒凤村委会,多年前就向镇政府申请收回土地。现任麒凤村周支书说,1995年、2007年,他们分别两次向镇政府申请收回土地,都没有成功。当年,打官司的代理费和诉讼费都是村里支付的。村里认为,这么大面积的土地,镇政府一年只给他们17万元流转费,太少了。“每年每亩只摊到110元,这片土地是良田,正常租价应在每年每亩四五百元左右。 ”
既然地方政府无权“为民作主”,代替村民或村委会流转村集体土地,村民认为,镇政府此举目的,无外乎就是为了无偿获得大笔流转费。村民呼吁,地方政府这种利用村集体资产侵占农民利益的做法,亟待纠正。
对此问题,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 王明存 实习生 余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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