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连环换地 换来一串麻烦
日前,枞阳县法院横埠法庭的法官,来到纠纷发生地周潭镇大山村,成功调解了一起多年悬而未决的承包地连环互换合同纠纷案,促成当事各方达成和解。
十年前图方便互换土地
据被告之一章美介绍,其与章福、章大发等同村。 2002年,章美与章福的哥哥章大福(已故)达成口头协议,互换两块面积约0.6亩的承包地。同时约定,任何时候只要有一方提出要求,都得再将土地换回来。
换给章美耕种的章福家的那块承包地,正好在村民章大发家屋后,灌溉条件较好。 2003年的一天,章大发的岳母找到章美,说她年岁已高,上门女婿章大发又在外务工,一再要求拿离家较远的一宗约0.8亩的贫瘠坡地与章美互换。章美遂拿其中的0.3亩 (另0.3亩已转给其他村民耕种)换取了章大发家的0.8亩。
多年后,上述几宗土地基本处于荒芜或半荒芜状态。而换给章美的章大发家的那0.8亩土地,又被其他村民“瓜分”,你种一块,我种一块,章美也懒得去管。
十年后起纷争各执一词
2008年,章福的弟弟章小福想在本为自家的那块承包地(即最终换给章大发的那块地)上建房,遭到了章大发的坚决反对,两家遂结怨。由此,作为户主的章福开始要求收回 “失地”,导致纷争迭起,村组干部多次调处未果。
2011年12月底,章福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各方土地互换合同无效,判令章美、章大发等归还其承包地。2012年3月,章大发则以章美、章福欺诈其岳母,用“小地”换“大地”,另行起诉要求章美、章福赔偿损失。
法庭联手司法所村委会调解
这起连环承包地互换纠纷案,涉及的三宗土地经历互换,分割后再转换,直接或间接与十余户村民的利益相关联,横埠法庭主办法官决定会同村委会和司法所共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就本案涉及的两个关键性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一、现行的土地政策和法律,允许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以互换的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章大发的岳母作为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两块承包地的面积明显悬殊这一事实应当能够认知,不存在遭遇欺诈的问题。
在阐法析理的基础上,办案法官与大山村干部、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分头做工作,终于促成当事各方达成了在约定时间内“物还原主”的书面和解协议。 (文中人为化名)方晓侯
【法官点评】
在农村,农户之间自行互换承包地现象普遍。近年来,受土地征收和补偿、粮补政策等因素影响,换地纠纷也在增多。
法律是允许农民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互换承包地的,但这种互换局限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需要提醒农民朋友的是,互换承包地,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发包方(村委会)备案。这样可以避免和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纷争。互换协议对承包地的名称、四至、面积以及互换期限尽可能都予以明确。没有约定互换期限的,一般都会被视为“永久性互换”。
换地时还应注意下列事项:一、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二、不得违反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三、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互换。四、不得借换地之名,行非法买卖土地之实。这是法律给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定的框架。超出了这个框架,互换协议就会被认定为违法、无效。
就本案而言,几位农户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换地协议,换地行为也未经备案,但这些农户同属一个行政村,涉案的三宗土地均系该村发包,互换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耕种,因此,从法律上讲,这些连环换地协议是有效的。但有效协议,并不妨碍各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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