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歌星演唱未成委托方依合同获赔
本报讯(王玲
高文
记者
周国庆)3月20日,枞阳县法院对一起第三人为著名歌星祖海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受托方某公关策划公司因未能请来祖海参加枞阳一酒店的奠基庆典而被判决依约退还50%的演出费。
委托方某置业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在枞阳建设五星级大酒店。2011年7月,为组织奠基庆典的需要,该公司与某公关策划公司订立了一份演出合同,委托其邀请祖海来枞阳在庆典活动中担任演唱嘉宾。合同约定演出劳务费为58万元,如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演出的,受托方须退还一半的演出费等。
随后,该公关策划公司以稍低一点的价格与A公司签订了邀请祖海的演出合同。接着,A公司又以再低一点的价格与B公司签订了邀请祖海的演出合同,付款后,祖海出具了依约参加枞阳庆典活动的演出确认函。
演出前一日晚上,祖海一行五人购买了北京至合肥的航班机票,由于当日北京强降雨,该航班被临时取消,祖海一行未能参加隔日的庆典活动。
该置业公司以该公关策划公司没有演出许可证、不具备组织演员从事商业演出活动的资格,导致己方巨额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同无效、被告全额返还演出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演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为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该合同双方均不是,故该合同不是演出合同。同时,该合同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能够体现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本质是委托合同,且对双方有约束力。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天气这个不可抗力原因,根据合同约定应该由受托方退还50%的演出费,遂作出以上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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