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与人同居生子离婚后仍被“追责”
本报讯(李金娟
记者
周国庆)一对生活在一起的夫妻,女方背着男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甚至生育了他人的孩子,男方居然不知道。5月7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件的当事人钱某以女儿钱某某不是其亲生为由,认为前妻陆某存在婚内过错,提出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
去年4月,钱某与陆某经法院协议离婚,所生的一双女儿两人各自抚养一个。本来这桩姻缘就此平静了结,然而陆某竟在公开场合扬言随自己生活的幼女钱某某不是钱某亲生。这番话传到钱某耳里,让钱某深感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侮辱,于是在今年2月份提起诉讼,要求陆某承担因其婚姻过错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钱某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陆某对此无异议并积极配合。鉴定结果出来以后,钱某与钱某某之间果然不存在血缘关系。这时,陆某本人也承认钱某某是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所生。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甚至生育了他人的孩子,其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极大伤害了男方的感情,应当以金钱赔偿的方式对男方的精神损害给予安抚。基于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承办法官适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陆某同意赔偿钱某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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