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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诉求孩子抚育费获支持

安庆晚报 2012-02-29 20:49 大字

 

本报讯(张金林

 

记者

 

周国庆)一女子与他人同居八年后生育一子后又另嫁他人,对同居生育的子女不闻不问,同居的男方憎恨其不道德,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请求女方支付孩子的抚育费,并要求返还因“结婚”送给女方家的彩礼10800元。2月27日枞阳县法院义津法庭对一起案件依法作出了判决。

徐女原嫁于原告小吴的哥哥,后小吴的哥哥因病去世了,在亲戚的撮合下,徐女、小吴于2002年开始同居,在此之前,小吴在徐女的家人要求下,送给女方家一万多元现金作为彩礼,2005年5月俩人生育了一子,起初双方感情尚可。从2010年9月始,俩人不断发生口角,后徐女干脆来个远走他乡,尽管小吴多方寻找,但就是没有徐女的消息。一年后,小吴得知徐女在离家的一年多里已与他人登记结婚。眼着孩子没有亲生母照顾,自己又被邻里嘲笑,付出的钱财无法追回,不堪羞辱与损失,小吴将徐女告上法庭,请求徐女支付孩子抚养费并要求徐女承担相应责任,但直至开庭当天徐也没有露面,法庭只好缺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吴与徐女之间虽然一起生活多年但未领结婚证,应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送给女方的彩礼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且未在举证期限时限内提出请求(当庭提出),所以不予采纳。由于徐女长期不在孩子身边,又与他人形成婚姻,虽然孩子尚年幼,但判归原告方抚养更为适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其他实际情况判决徐女每年给付小吴5000元的孩子的抚育费直至其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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