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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妻子身份成了谜题

安庆晚报 2011-05-09 22:51 大字

 

□邱养林

 

张勇

 

周国庆

有这样一对夫妻,当年为图方便省事,丈夫竟帮妻子购买假身份证混过了结婚登记关。如今丈夫因妻子离家出走多年要求离婚,却发现妻子身份成了谜题。

办假证留下诉讼“隐患”

这对夫妻中丈夫陈帅是枞阳人,妻子唐燕是四川古蔺人,两人于2002年在广东中山打工时相识恋爱。2003年底,唐燕随陈帅来到枞阳,与陈帅按农村风俗举行了一场热热闹闹的婚礼,之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幸福的日子过得很快。不久,唐燕发现自己怀孕了,而陈帅所在村的计生干部也找上门来向其宣传计生政策。为避免处罚,陈帅和唐燕考虑得赶紧先办结婚证,再办准生证。这时候唐燕才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不知道何时弄丢了。

由于唐燕的户籍仍保留在原籍,赶回四川补办身份证路途太远,情急之下,俩人干脆照着路边电线杆上的“膏药”广告,花钱购制了一张假身份证,并在2004年8月13日持假身份证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当年12月,唐燕生下女儿陈文。之后,陈、唐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夫妻感情急转直下。2007年2月,在又一次激烈争吵后,唐燕离家出走,从此与陈帅断了联系。2010年12月,失去耐心的陈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唐燕离婚。

当事人险遭“两不管”

因唐燕下落不明,法院缺席审理时需要查明唐燕的真实身份,这时,办案法官发现,陈帅提交的结婚证上,唐燕的身份证号码尾数竟然是奇数,而按理女性的第一代身份证号码尾数应该是偶数。带着疑问,办案法官来到当地派出所请求协助查询唐燕的身份。当户籍管理员将结婚证上唐燕的身份证号输入公安户籍网,微机显示“查无此人”,再按照原告起诉状上载明的被告户籍地址查找,亦查无“唐燕”此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否则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要驳回起诉。同时,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结婚登记缔结的婚姻,也不属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撤销婚姻的法定受理情形。这就意味着,如果查不到“唐燕”的真实身份,陈帅的离婚要求将陷于法院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两不管”的境地。

法官将查询的结果和法律上的后果向陈帅作了说明,陈帅一下子傻了眼,这才向法官承认了当年为图方便帮妻子购买假身份证的事。之后他告诉法官,假身份证上的相片和妻子的出生日期确实真实的,身份证编号和妻子的户籍地址是自己信手写的。他还讲到,只记得妻子是四川省古蔺县龙山镇人,当年妻子有时将名字写成“唐燕”,有时又写成“唐妍”,至于户籍登记用的是什么名字,还真的不清楚。

耐心查找还原身份

至此,法官虽然完全可以劝陈帅撤诉或者驳回起诉,但本着尽力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的原则,还是再次来到派出所。这一次法官将被查找人姓名锁定为“唐燕”或“唐妍”,查找范围锁定在“四川省古蔺县龙山镇”,并让陈帅到场通过户籍相片辨认。再次查询后户籍资料显示,被查找对象的户籍登记姓名为“唐妍”,曾用名“唐燕”,其户籍登记上的相片及出生日期与结婚证上的相片及出生日期相一致。被告的真实姓名与身份终于得到查实。

之后,枞阳法院审理认为,唐妍(曾用名唐燕)虽持虚假身份证件与陈帅登记结婚,在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两人进行结婚登记时均系出于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愿,且已达到法定婚龄,又无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故依法应认定其婚姻关系为有效婚姻。最终,法院根据陈、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的事实,于今年5月5日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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