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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还给弱势前妻一个公道

安庆晚报 2011-05-12 22:49 大字

 

 

叶新

 

大明

 

国庆

本报讯

 

一对共同生活了二十五年的夫妻,在离婚四年后再次对簿公堂,而这皆缘于离婚时的一句承诺。

为了离婚,

丈夫亲笔作出承诺

枞阳县老洲镇的刘某于1982年与本镇女青年史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当刘某由代课教师转正并升任某中学校长后,夫妻缘分也走到了尽头,刘某闹起了离婚。

协议离婚时,史某某因无固定收入,离婚后生活无保障,遂不同意离婚。为达离婚目的,刘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每月付给史某某生活费500元。基于刘某的承诺,史某某于2007年8月与其一同前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领取了离婚证。

与史某某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刘某尚能兑现自己的承诺,不是自己给付就是托人代付。但自2010年7月起,刘某寻思与史某某已离婚三年,便不愿再继续履行自己的承诺,拒绝给付史某某生活费。无奈,史某某于2011年4月向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提起了民事诉讼。

调解无效,

法官依法作出判决

由于原、被告均年近六旬,原告因生活无着,情绪特别激动。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开庭进行了审理,调解无效后依法作出了判决,鉴于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且原告现无生活来源,被告有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困难,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能动司法,

宣判后兑现承诺

宣判后,被告不服,表示将提起上诉。上诉期内,法官并未消极等待被告递交上诉状,而是与双方的孩子一起多次与被告沟通,阐明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同时指出原告无生活来源,作为曾经一起共同生活二十多年的伴侣,被告也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在情与法的感召下,5月9日,原、被告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付清了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的生活费5000元,同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交与原告,由原告自2011年5月起按月支取500元生活费。离婚时的承诺,终于在宣判后的和解中得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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