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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证”不一致 还是“四超”车

安庆晚报 2010-08-24 00:41 大字

[摘要]一汽车生产企业利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罚33万

 

 

东明

 

立武

 

树泉

本报讯

 

一汽车生产企业竟利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并存在违法行为,宜秀区工商分局对此进行了查处。

今年1月13日,宜秀区工商分局接到枞阳县消费者投诉,称其购买的一辆某牌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在当地农机和公安部门无法办理入户上牌手续,怀疑该车系假冒伪劣产品,要求退车。

工商部门在调查中了解到,此车系江苏某车辆有限公司生产,由安庆某汽贸有限公司销售。消费者购买车辆后,于1月4日分别前往县农机和公安部门办理入户上牌手续,但被告知其车辆合格证有问题不予受理。无奈之下,消费者要求换车或退车。汽贸公司请示汽车生产企业后答应给消费者换一份车辆合格证,并保证一定能办理好入户手续。1月6日,汽车生产企业发出了一份《低速货车合格证》,收回了原《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合格证》,同时要求汽贸公司安排维修人员对该车的车型号、车架号按《低速货车合格证》标注的数据进行了修改。之后消费者持新的合格证去县车管所办理手续,被告知该车实际车型与合格证上所载车型不符,且出现超长、超宽、超高、超重情况,拒绝受理。

工商部门就此投诉召集消费者和汽贸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解并达成意见:由消费者退回所购车辆,汽贸公司换售一部其它品牌自卸汽车;两车差价款3000元由汽贸公司当场付给消费者,消费者已缴的车辆强制险和税收由汽贸公司负责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汽贸公司负责为新车办理入户上牌手续。几天后,消费者顺利办理好了入户上牌手续。

随后,工商部门向汽车生产企业邮寄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厂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前来接受询问,协助调查。但厂家未予理睬,而且突然调回退货车辆及汽贸公司代理的其它同类产品,退回定金,同时取消该汽贸公司的区域代理权。

在调查中,工商部门根据汽车生产企业存在的同一辆车出现两份不同车辆合格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车辆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以及出现的“四超”现象等问题,认定其违法。先后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签收后在法定时间内既未提出陈诉或申辩,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且放弃了复议权和诉讼权。鉴于上述情况,工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该企业的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33万元。

今年7月下旬,法院对该企业强制执行罚款15.8万元,目前剩余款项仍在继续追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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