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中投毒报复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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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根义
周国庆
本报讯
和公婆有矛盾,为了报复,竟向公公喝的酒中下毒。9月14日,枞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某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胡某与唐某结婚后,因为生活上的琐事,经常与唐某及家人发生矛盾,甚至争吵、动手。久而久之,夫妻之间感情越来越淡。让胡某不能容忍的是自己的女儿也受到丈夫家里人的影响,对自己日益疏远。2010年1月21日上午9时许,胡某到公公家喊女儿吃饭,当时女儿和公公在一起看电视,没听胡某的话。胡某想到平时丈夫及公婆对自己的排斥态度,现在让女儿也对自己产生了隔阂,越想越气,顿时产生报复念头。胡某趁着公公不注意,将公公房屋内桌子上的一瓶白酒拿回自己家中,然后取出自家楼道下装有“甲胺磷”农药的玻璃瓶,将“甲胺磷”农药倒入装有白酒的瓶中,又将酒瓶重新送回公公家放到原处。为了不让别人知道是自己所为,胡某又将“甲胺磷”农药瓶丢弃在自家的粪便池中。当天中午,公公吃饭时饮入掺有“甲胺磷”农药的白酒,出现心慌、头晕、呕吐等中毒症状,所幸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方脱离生命危险。案发后,胡某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因为家庭矛盾欲报复他人,明知“甲胺磷”农药具有剧毒,仍用投毒的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因胡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公公死亡的后果,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胡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行为的性质、意义及后果不能完全辨认,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枞阳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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