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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淄博日报 2015-02-14 04:17 大字

本报讯近日,市公安局印发通告,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通告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严禁在全市任何场所、地点燃放孔明灯。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等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违反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等部门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颜京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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