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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暴为由诉离婚缺乏证据不被支持

玉林晚报 2016-05-26 08:10 大字

以丈夫经常家暴为由,兴业县女子魏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然而,由于证据不足,离婚得不到法律支持。法官提醒,遭遇家暴要及时报警,保留证据才能更好维权。

魏某诉称,她和丈夫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便共同生活在一起。2012年2月,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由于彼此了解不深,加上双方均为再婚,家庭人员关系错综复杂,致使两人在日常相处中并不算融洽。同年5月,魏某因不堪忍受丈夫出轨、好赌成性,又遭遇多次打骂,只好离家外出打工。丈夫却不分昼夜打电话向她讨要钱财,甚至多次追至打工所在地,要钱未果还将她的衣物、手机、生活用品等毁坏,更甚者在公共场合殴打她。威胁恐吓她的同事、领导、房东、朋友、子女追查其去向,造谣生事。面对行为和情绪失控的丈夫,魏某决定起诉离婚。

近日,兴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原告魏某拿不出遭遇家暴的证据,故对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其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2015年12月27日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之规定,原告诉称被告对她打骂,还对原告的同事、领导、房东、朋友、子女等进行威胁恐吓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无法根据一面之词判定准予原、被告离婚。在此,法官也提醒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暴力发生时要及时报警,保留证据,善用《反家庭暴力法》保护自己。

(记者陈凤秀通讯员杨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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