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债权人添加“利息2.5”
为了能向借款人要多一些钱,兴业县的吴某自作聪明,在借条原件上私自添加了“利息2.5”的字样,结果被法官识破受训诫,羞愧难当就差钻地洞了。
2013年7月,李某向吴某借款4万元,李某承诺一个月后就将借款还清,事后李某还写了一张借条给吴某。至2014年11月,李某仅还吴某2000元,剩余款项却始终不见归还,吴某遂向法院起诉。
去年年末,在该案开庭前,法官对吴某提交的证据副本进行了前期的审阅,在吴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上清清楚楚地载明:“今由李某向吴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起至2013年8月。”
近日,该案经兴业法院开庭审理,由于被告李某经法院合理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该案作缺席审理。法庭上,法官要求原告吴某提交证据原件,在核对过程中,法官发现吴某提交的证据借条和证据副本上的内容不一致,在借条原件上赫然出现了“利息2.5”的字样,但是在吴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上并没有如此约定。
“法官,我知道错了,原件上的‘利息2.5’是我自己后来添加上去的。”法官当庭询问吴某,为什么证据副本和证据原件有不一样的情况。听到法官这么一问,吴某也不敢有所隐瞒了,他直言为了向借款人多要一些钱,于是想出了这么一个馊主意。
“你知道自己
这样做是不对的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话,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吴某认错态度较好,法官当庭予以了训诫,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归还吴某3.8万元。而伪造证据被法官识破,吴某羞愧难当。
(记者陈凤秀通讯员黎振球 杨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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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兴业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