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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之妻张女士及之女刘小妹被告刘某之父和母亲覃

玉林日报 2011-12-21 06:28 大字

原告:刘某之妻张女士及之女刘小妹。

被告:刘某之父和母亲覃女士。两原告诉称:2008年,刘某遇交通事故死亡后,经与肇事方协商,肇事方赔偿受害方29万元。肇事方付158000元,并由两被告领取,余款132000元存入该院账户。两被告除领取了158000元外,还以刘某生前与原告张某欠有他人债务为由,拒绝由原告领取余下款项。原告认为上述赔偿款应先扣除原告刘小妹的抚育费后,再将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分割,最后才对剩余部分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按此计算,原告刘小妹应得抚养费、继承款共58930.81元,原告张女士应得132039.53元,被告刘父及母亲覃某各得33009.88元。

两被告则认为:因刘某死亡所得的各项赔偿款应当先偿还刘某生前所负债务97800元及处理刘某后事所用费用87080.4元后,余下的数额才能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法官依法公平公正分割

博白县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以上赔偿是事故肇事方给予死者家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主要目的是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该笔赔偿款应属死者近亲属的财产。

就本案而言,交通肇事方支付的赔偿款应属于刘某父母、妻子及女儿共有财产,由原、被告四人分割,而不能将此笔赔偿款作为刘某的遗产。原告张某认为该笔赔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扣除小孩抚育费后,再将其一半份额分割,最后才对剩余部分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刘某死亡后,肇事方已经另外支付丧葬费,故此笔29万元的赔偿款并不包括丧葬费。两被告主张先用死亡赔偿款偿还刘某生前债务及支付丧葬费后再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的说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分割方法应该是:刘小妹抚养费23411.90元应优先取得,剩余下的赔偿款再由原告张女士、刘小妹、被告刘父及刘母覃女士平均分。综上,法院对存争议的29万元死亡赔偿款进行如下分割:原告张女士分得66647.025元,刘小妹分得90058.925元;被告刘父分得66647.025元,刘母覃女士分得66647.025元。

为争夺死亡赔偿款祖孙三代对簿公堂

□本报记者王升运实习生黄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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