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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走路没留神 一头撞上玻璃门

烟台晚报 2013-01-20 22:04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王晓玲)市民董老太上饭店吃饭,一头撞上玻璃门。饭店马上送董老太就医,还支付了医药费,可董老太却索要6000元精神损失费。这一要求没有获得消协的支持。本报提醒消费者,维权应适度,高价索赔不受法律保护。

11日晚,70岁的董老太与家人一起到招远市的一家饭店吃饭。看到家人都已走进饭店大堂,尾随在后的董老太心里发急。她在赶上前去时,没注意到有扇落地玻璃门,一头与门撞个正着,顿时面部受伤出血。饭店负责人马上派人陪董老太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董老太鼻骨轻微骨折,饭店支付了全部医药费合计318.4元。

然而,事情并未了结。董老太要求饭店给她赔偿,遭到拒绝后便来到招远市消协投诉。董老太认为,玻璃门非常危险,老人不易分辨,饭店在此处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她撞门受伤,而且还受到惊吓。饭店不仅要支付医药费,还得赔偿6000元精神损失费。

接诉后,工作人员调查了事发经过,认定董老太有正常的行走能力,并具有常人所具备的认知能力,因此判定她应负撞门事件的主要责任。当然,饭店没有尽到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由于饭店此前已支付了医药费,故无需再进行额外赔偿,不支持董老太高价索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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