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交警张绍波殉职案宣判, 被告获有期徒刑15年
本报讯(YMG记者史崇胤)昨日,招远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招远交警张绍波殉职一案,判决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经济损失。2012年5月13日,遇某驾车由即墨到黄县,由于遮挡号牌在招远被交警发现,为避免处罚,遇某逃离,两辆警车在后面追赶,追赶过程中,交警张绍波不幸殉职。
当日下午2时许,招远法院在招远市看守所公开宣判交警张绍波殉职一案。招远法院经审理认为,遇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故意遮挡车牌而被公安民警追缉,在被追缉的过程中不接受民警停车检查的指令,在加速逃窜时,所驾车辆撞上公安追缉车辆,致使车内民警死亡,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民警追车的行为是发现被告遇某驾驶的车辆蒙着车牌形迹可疑的情形下进行的,并且是在“亚沙会”安保和“七治”专项行动中,是依法执行公务。
最终,招远法院依法判决,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7489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招远市公安局591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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