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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订金未签合同可以退房

烟台晚报 2012-10-08 23:34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王晓玲)李先生看中一处新楼盘,交付订金后又因故要求退房,开发商以李先生违约为由拒绝,且不予退还订金。工商部门认为,李先生与开发商并未签订任何购房合同,开发商的态度是不合理的,责令开发商全额退还订金。

今年8月份,李先生在招远市某小区的售楼处交付订金2万元,预购了一套商品房。开盘后,李先生感觉当初决定得太匆忙,现在房价这么高,自己还要还贷款,担心日后经济负担太重还不起。与家人商量后,李先生要求退房并收回订金。对此,开发商售楼处相关负责人以“房屋无质量问题,李先生违约”为由,拒绝了李先生退房、索回订金的要求。

而李先生认为,他先期交付订金预购商品房时,开发商并未和自己签订任何认购合同,也就是说,买卖关系根本不成立,索要订金理所当然。由于几番奔波商讨仍无结果,无奈之下,李先生来到招远市工商局求助。

受理投诉后,招远市工商局市场科及消协有关人员找来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查清事实。工商和消协人员表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这起纠纷中,售楼处没和消费者签合同,不退订金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售楼处全额退还了李先生的订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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