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会上摔断鼻骨 损失谁买单?, ■事发莱州一所中学运动会,初三班学生摔倒骨折致十级伤残■法院判决:27218元经济损失,学校分担60%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而且不能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如果不予以补偿显然不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好好一个孩子,代表学校参加个运动会,结果鼻骨给摔断了。遇上这事,家长能讨个怎样的说法呢?昨日,记者从莱州法院获悉,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这起案件的判决为:对学生在运动会中受伤的事实,学生与学校均无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学校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60%,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在内。
案情回放———运动会上,摔成十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去年10月26日。当天,初三班学生小翔代表莱州市三元中学参加莱州市中学生运动会“三人四足”项目。比赛中,小翔在三名运动员的中间位置,由于动作配合不一致,三人同时摔倒。其他两名同学无大碍,小翔摔倒后双侧鼻骨凹陷性骨折。受伤后,小翔在莱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药费511元,三元中学已向医院缴纳。12月14日,经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鉴定,小翔的鼻骨骨折符合十级伤残,鉴定费1000元。小翔父亲由此向莱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元中学承担小翔的残疾赔偿金21240元(10620元/年×20年×10%),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27218元。小翔住院期间由其母亲周某护理,周某系莱州某酒店职工,月工资3000元,护理按43天计算,共计4300元。法庭上,小翔父亲高某出示了病历、鉴定书、周某工资明细表等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原被告均无过错,损失分摊
被告莱州市三元中学对小翔受伤的事实及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比赛之前学校组织参赛学生一起进行过集体训练,而且小翔是在实验中学举行的市运动会中摔伤,并非发生在学校,学校不应承担责任。”法庭上,三元中学负责人表示。莱州市法院认为,中学生运动会是一种正当的教育活动,参加活动本身存在风险,原告在该活动中受伤,原、被告均无过错。原告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双方分担。因此,27218元经济损失,由被告莱州市三元中学分担60%,计款16330.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官说法———适用“公平责任”分责
本案的判案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公平责任”负担规则。该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原则的适用情形,既包括侵害财产权的侵权案件,也包括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案件。主要包括如下几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YMG记者任雪娜通讯员崔洪仁
新闻推荐
葡萄在外地很抢手,但果农们更期盼打开本地市场———, 郭家店葡萄熟了
9月2日一早,在淅淅沥沥的秋雨中,莱州市郭家店镇马山庵子村“马山聚发葡萄种植合作社”门前一片繁忙景象,按照合作社下的“订单”,果农们把当天采摘的葡...
莱州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莱州市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