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参办的第一案

新安晚报 2018-12-29 10:18 大字

今年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我是1985年底进入宁国县检察院,成为一名正式干警的。当时正赶上检察机关第一次发服装,我们这批年轻人穿上了配有肩章、大檐帽的检察制服,别提有多神气了,同时也感受到这份职业的神圣和崇高。自那时起,我就爱上了这份职业,并暗下决心:一定要把这份职业干好!这一干,就是30多年。

记得当时检察机关恢复重建时间不长,全院只有20多名干警。

进院不久,我就参与办理了第一件经济案件——贪污救济款窝案。当时检察院接群众实名举报,反映宁国县银峰乡部分领导干部贪污民政救济款项,接到举报信后,当时的陈修年检察长十分重视,成立了由副科长郑锡刚为组长的专案组,一行4人即赴发案地。银峰乡是地处宁国县境内南部大山深处的一个偏远乡镇,交通不便、通信闭塞,我记得当时全院只有一辆办案用车——北京吉普。办案专车把我们送到了目的地后就返回了,我们办案组就在乡里住了下来。第二天,借来了4辆自行车作为主要交通工具,开始外围调查取证工作。当时正值盛夏,天气炎热,白天我们顶着烈日走村串户,找人谈话,调查取证,晚上核对账目,调取了近几年财政所的相关财务凭证,逐笔核对,查找问题。

通过20余天的侦查,举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不仅查清了贪污犯罪事实,而且还掌握了受贿犯罪线索,时任乡党委书记的赵某伙同乡长吴某、副乡长张某、财政所长杨某等人,采取截留、私分的手段,共同贪污国家民政救济款1.3万余元;另查明张某、杨某还犯有受贿犯罪事实。当时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1000元,贪污救济款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我们返回县城向院领导汇报之后,检察长果断做出《决定逮捕》的决定。

当时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执行逮捕一般由自己执行,公安机关只管办理逮捕手续而不派员参加。当晚院里共计抽调10名干警,全部携带“五四式”手枪,分乘3辆警车(临时向法院、公安局各借用一辆警车)于第二天凌晨出发,赶赴银峰乡执行逮捕4名犯罪嫌疑人。到了乡政府天已放亮,我们分成4组各自执行逮捕任务。郑科长带的是我和另外一名被抽调的干警执行杨某的逮捕任务,杨某时年30多岁,蚌埠人,长得身高马大,据说会些武功、态度恶劣、抗拒交代、执行难度大。当时他已经停职在家配合调查,而住所离乡政府有十多公里,山间小路,交通不便。我们执行小组在郑科长的带领下,冒着酷暑,步行两个多小时来到了犯罪嫌疑人杨某的家,首先出示《搜查证》进行了搜查,然后向他宣布了《逮捕决定书》,杨某果然不服,情绪激动,欲走极端。为防不测,我们又用了2个小时的时间对其进行心理攻势、法律教育,最后杨某终于表示认罪服法,服从处理。该案4名被告人最终分别被判处2至5年有期徒刑。

通过该案的办理,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司法实践知识和办案经验,如初查预案、询问和讯问技巧、侦查思路等,对我今后的自侦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0多年过去,弹指一挥间!

从进院之初的办理贪污贿赂第一案,到后来的渎职侵权第一案、刑事提前介入第一案、出庭公诉第一案等“太多个第一案”的经验积累,我的成长有了坚实的基础,我在后来的检察工作中,从一个基层院的书记员、助检员、检察员、副检察长直至走上市级院领导工作岗位,一步一个台阶,迈得那样踏实有力、坚实稳固。

回首往事,历历在目!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的辉煌业绩,是老一辈检察人艰苦创业、积极探索、无私奉献和新时期检察人继承创新、辛勤耕耘、奋勇开拓的结果。卞东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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