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检查《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的报告(摘要)
2016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交省政府研究处理。省政府对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报告摘要公布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资源供给。一是制定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坚持公益性,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二是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在城市、县城、村庄规划中,将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三是制定《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解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问题、政府扶持问题、常规管理问题,扩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
二、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一是落实《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盘活事业单位编制存量,挖掘潜力,调剂编制,加快补充幼儿园教师。二是实施准入制度,推进落实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登记注册制度。三是抓好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促进市、县区培训和校本培训,提升幼儿园教师素养。四是将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单列,公办幼儿园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幼儿园教师和中小学教师在评先评优中同等对待。五是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
三、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一是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统筹国家和省级资金,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二是实施家庭困难幼儿资助,切实保证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获得资助。三是推进办园体制改革,支持“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四是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支持宁国市、庐阳区正在开展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试点,加快对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行论证,推进学前教育财政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
四、进一步提高办园质量。一是全面落实 《幼儿园规程》《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等要求,规范办园行为。二是贯彻《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促进幼儿健康成长。三是推进民办幼儿看护点的整改提升工作,扶持、规范、指导、引导相结合,坚决取缔C类民办幼儿看护点,努力推进A、B类民办幼儿看护点向合格幼儿园提升,扩大合格的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全省学前教育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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