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获刑罚
宁国人丁某是一个事业有成的公司老总,因公司纠纷多次参加民事诉讼,在诉讼中颇有些经验。然而,这些经验没有被丁某用在正途上,而是让他打起了指使他人作伪证获取个人利益的“小算盘”。
2013年5月,丁某公司及所属的一家会所面临破产。为减少个人损失,丁某与公司出纳刘某等人商议,采取补打借条的方式,指使刘某代表会所出具虚假借条,所出具的借条中含有:会所向刘某出具50万元的“借条”、向刘某母亲出具17.53万元的“借条”、向王某出具17.36万元的“借条”。丁某将“借条”落款时间前移,虚构了该3人对会所享有上述84.89万元的虚假债权。
2013年12月,丁某以这3人名义,先后委托宁国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持上述虚假借条对自己所经营的公司及会所提起民事诉讼。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当丁某正在为自己的如意算盘得意时,其指使他人做伪证的事实败露,后丁某被公诉至法院。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刘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鉴于丁某和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评价良好,故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孙晓雯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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