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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调整工作地点为何给予补偿

安徽日报 2016-09-28 00:00 大字

司含江 陈菲

因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地点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近日,宣城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员工工作地点、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二审案件。

黄某系宁国市某模具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去年底,模具公司因经营原因决定暂时关闭,在未与黄某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决定将黄某调整到合肥另一关联公司上班。黄某明确表示不同意,随后向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的仲裁申请。案经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宁国市法院一审审理,均支持了黄某有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模具公司不服,上诉至宣城中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模具公司支付黄某2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法官评析】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单位规章制度或者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进行调整,但须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模具公司将黄某调整到合肥另一关联公司上班,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均发生了重大变化,直接对黄某的生活造成影响,公司方应与黄某充分协商,否则即应承担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致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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