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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藏土枪 非法狩猎栽跟头

皖南晨刊 2015-11-26 12:47 大字

本报讯(王水松 记者 汪鸣)近日,宁国市森林公安局狮桥森林派出所依法查处了一起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当事人郑某因使用私藏多年的土枪猎捕了一头野猪出售,遭群众举报,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并处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又因私藏枪支被宁国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家住仙霞镇龙亭村尤基坞组的郑某有一支收藏十多年的土枪,18年前他从一户村民家购买过来的。早些年他妻子曾叫他将土枪出售,但他却一直舍不得卖,想用土枪打点野物,补贴点家用,在这种侥幸心理作用下,土枪一直在家中私藏而未主动上缴。10月19日凌晨5点多钟,郑某听见自家屋后有野猪出没的声音,于是拿出土枪装上子弹,来到屋后“后山”山场内将一头重70公斤的野猪打死。

之后,郑某连忙联系云梯乡的买主叶某将野猪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没想到他猎捕野猪的事情还是被群众举报到狮桥森林派出所。该所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在郑某的指认下,民警在其家中找到了猎捕野猪用的这支土枪。在检查过程中,机警的办案民警还在郑某家中发现了一台被掩盖着的禁用猎捕工具——“电猫”(又名捕兽器)。

据郑某陈述,这台“电猫”是其10月初从宣城购回来的,已安装上了铁丝线到“后山”,准备通电用于猎捕野生动物。无论郑某是使用土枪还是“电猫”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土枪猎捕野生动物野猪一头而未取得狩猎证,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安装使用“电猫”从事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尽管未将“电猫”通电,亦无猎获物,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所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后,依法对郑某上述两种行为作出了林业行政处罚,没收的土枪已被依法移交给了仙霞派出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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