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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据诉请被驳回

安徽法制报 2015-03-03 19:55 大字

离开公司多年后,朱某又重返公司索要股权,理由是公司出具的由自己签订的股权转让书系伪造。因无证据,朱某的诉请日前被驳回。

朱某原先持有宁国市某机械有限公司2.37%的股权, 2009年,因个人原因,朱某与该公司董事长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2.37%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635074元)转让给刘某,朱某在该协议书中签名并摁下指印。同日,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朱某股份出资635074元……全部转让给刘某”。同年9月,朱某离开该公司,并递交辞职信,信中称“本人在公司的股份服从公司处理”。然而,自该机械有限公司经变更登记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朱某认为自己的股权被侵占,并于2014年3月向宁国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并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无效。

庭审中,朱某坚称自己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认为该协议系伪造,却无法出示任何证据证明。

宁国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朱某对《股权转让协议》上自己的签名未举证证明系伪造,又未就该签名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宁国市法院依法认定,朱某、刘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并且朱某转让股份的行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朱某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刘某后,当然不再具有该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因此,对于朱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 ·付慧汪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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