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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

宣城日报 2012-08-18 22:15 大字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宣城供电公司敬告广大群众:为了保护您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电力设备、电网公众安全,在高压电力设备周边施工作业时,请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切实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1.根据《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须办理电力行政许可手续。

2.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

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0千伏:   5米

35千伏、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的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3.办理电力行政许可请到所在县(市、区)经信委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联系电话:

宣城市:2718323;宣州区:2830331;郎溪县:7037023;广德县:6058109;

宁国市:4284034;旌德县:8603127;绩溪县;8169689;泾县:509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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