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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务工无法扶养遗赠协议依法解除

安徽法制报 2011-08-26 00:10 大字

外甥长年携家人在外务工,在扶养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舅舅能否解除与外甥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日前,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年近花甲的老林一直孤身生活, 2008年8月,经与外甥小顺协商,双方在该市公证处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小顺承担老林衣、食、住、行、医疗等义务,并负责老林的山场、田地的耕种等管理及经营等义务,老林则在其百年后将自己的房屋等财产赠予小顺。协议签订后,小顺曾看望过老林,并为其购置衣物。但由于小顺一直在外地务工、生活,老林觉得小顺无法照顾其生活,协议也无继续履行的必要,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老林与小顺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作为受遗赠人,小顺不仅应给予老林生活上帮助,也应当给予精神上的关心和抚慰。虽然合议庭多次征求老林意见,并进行相关调解工作,但老林仍然坚持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鉴于其年老需要人照顾的实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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