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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盖“坑”死醉驾者管理单位赔偿死者家属29万余元

安徽法制报 2010-10-14 01:16 大字

[摘要]管理单位赔偿死者家属29万余元

酒后驾驶撞上翘起的窨井盖死亡,道路运管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判决窨井盖的管理者——泾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人29万余元。

2009年3月30日晚,宁国人翟某驾驶一辆汽油机车行驶到泾县经济开发区财富东路路段时,撞到道路中间翘起的窨井盖后坠地死亡。该起事故造成翟某的母亲、妻子、儿子的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泾县经济开发区财富东路由泾县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筹建,该公司也是该条道路的运营管理单位,道路完工后,社会车辆可以通行。经查实,翟某事发时系酒后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泾县经济开发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泾县开发区财富东路的运营管理单位,负有对该路段的窨井盖等道路设施管理维护的义务。但因疏于管理,在该路段的窨井盖翘起后未及时处理,致使翟某死亡,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翟某未充分注意道路安全情况,且系酒后驾驶,对自身的死亡应承担30%的责任。 ·彭俊毕勇·

路面上的无盖窨井“坑”伤行人的报道,常常见诸报端。本案中,翘起的窨井盖,由于运营管理单位的疏于管理,导致骑车人酒后被撞后,倒地身亡的安全事故,给骑车人的家人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也让运营管理单位为疏忽的安全义务付出了代价。本案警示读者:切勿酒后驾车,更警醒道路运营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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