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立案须出具通知书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09-20 12:00 大字

■本报记者 胡明兵

“我银行卡上的钱被他人盗刷,去公安局报案,被口头告知不能立案,没给书面文件,我觉得不妥。 ”近日,宣城市读者老鲍向记者反映。

老鲍说,他的银行卡绑定在支付宝上,不知道什么原因,钱被盗刷了。去报警之后,被口头告知不能立案。他认为,这属于盗窃行为,理应立案,即便不立案也应该明明白白地给他一份书面文件,告诉他不立案的理由和依据,这样才能让他信服。老鲍的想法是否合理,法律对此有无相关规定呢?

安徽省基层一位派出所长告诉记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如果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会撤销案件,但是撤销案件会给举报人书面通知书。对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随后,记者查阅了该规定,其中关于“立案”的规定如下: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由此可见,根据上述规定,老鲍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向其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如果不服,还可以按照程序逐级申请复议、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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