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性不改 男子屡次盗窃“五进宫”
刑满释放不思悔改,又多次入户盗窃共2万余元。近日经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责令周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平板电脑不翼而飞
今年年初的一天傍晚,家住城东某小区的张先生一家受邀到朋友家聚餐,临走之前,张先生锁上了房门,随手将平板电脑放在了卧室的床头柜上,身上的一些现金则放进了大衣柜的抽屉里。
等吃完晚饭回家,张先生进门后就发现有些不对劲,客厅电视柜的抽屉有被翻动的痕迹,走进卧室一看,床头柜上的平板电脑不翼而飞,大衣柜的抽屉也被拉开了,里面的现金也没了踪影。张先生发现,自己的窗户被打开了。窃贼很可能就是从窗户翻进了张先生的家进行盗窃。没多久,张先生又听说有邻居丢失了电瓶车、项链和钻戒等。公安机关很快立案侦查不久之后,涉嫌这些盗窃案的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先后“四进宫”
办案人员发现,周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5月、2004年11月、2005年11月、2009年8月被法院四次判处有期徒刑,2013年10月刑满释放。周某在2016年1月底的一天傍晚,来到了宣城市市区东门某小区,攀爬进入一名被害人家中,从卧室床头柜上窃取平板电脑一台(价值1000余元)、卧室大衣柜抽屉里窃取现金1800元。后又至该楼地下室内窃取电动车一辆(价值2000余元)。之后周某又在该小区连续多次盗窃。
经查明,2016年1月25日至3月1日傍晚,周某先后在该小区,通过由厨房窗户攀爬入室等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取平板电脑、钻石戒指、项链、现金等财物,另到小区住户地下室内窃取电动车一辆,共窃取财物价值2万余元。
盗窃最终被判刑
法院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周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周某曾因犯盗窃罪多次受到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可酌情从重处罚。周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和具有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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